Thursday, August 25, 2005

[小札] 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 - 參加心得

今天到場才知道...原來整件事情的起因,是一張開得莫名的罰單。

今年六月,「地下社會」對外宣布七月起將暫停 安排樂團演出,直到營業執 照與罰單問題解決為止。這則消息不只反映出民間音樂展演場地在經營上普遍遭遇到的困境,更突顯出造成這種困境的結構性因素: 政府對於本地流行音樂文化的扶植,長期以來缺乏整體、務實且具生產性的政策規劃。
(AMG另類媒體發電機)


據說,是管區警察以“販賣酒精飲料”及“*可能*出入份子混雜”之理由,開了「地下社會」一張罰單。而這張罰單有太多的爭議,竟然輾轉傳到了台北市都市規劃處的手上,牽扯到這種音樂活動該屬公共/私人空間使用的議題,搞得「地下社會」差點面臨關門的困境。

但 其實有去過地社的朋友應該都知道,那位警察先生口中所謂"混雜"的出入份子,不過是一群愛聽地下搖滾的學生罷了,實在不應該把它當作一般"酒店"來對待 的。這樣的誤解也並非頭一遭。不管是地方的公家機關或一般居民,對獨立音樂活動的認識與了解實在太少,甚至不曾將它與一般所謂"藝文活動"視為等同之物。 這樣冷漠的眼光,事實上已對獨立音樂文化造成不少傷害。

野台開唱主辦人、同時也是閃靈樂團主唱的freddy在會中提到了他對「獨立音樂」的定義:

"獨立音樂,指的就是「基層」、「創作音樂」且「不分樂種」的一群人。"
而這圈子的健全與否,完全會決定在上層的商業流行音樂的健全與否。有了這群長久在地下默默耕耘的音樂人,我們才能擁有一個良好的流行音樂的「根」,才不會 產生像現在這樣一個有星探在路邊尋找帥哥美女來演戲灌唱片的一個音樂產業。根據統計,光一個日本東京都地區裡的地下音樂活動(包含地下樂團及展演場所), 就是整個台灣地區所擁有的30倍。他們平均每晚有上百個表演活動可以選擇,而我們只有不到一個,有時你甚至找不到表演可以看...

雖然座 談會的宗旨在討論推行一個「音樂文化特別法」的重要性,但是前題實在太多,最後總在感嘆國家對音樂文化產業的重視不足下打住。眼看從前與我們並列 「亞洲四小龍」的韓國今年派了個"經濟奇蹟"裴永俊來台,連我們一般人都能體會到提高文化產業輸出的極佳效果,政府卻躊躇著台灣的下一步,我必 須直說: "真是失望透了。" 什麼時候才能學會不要只會在節慶時舉辦地方性的大型活動,然後安排偶像藝人上台表演做為推廣音樂文化產業的方法?這樣的效果,只發生在隔天的各大新聞媒體 上,瞬即消逝。這個產業,要的是一個長期的輔助,要的是細水長流的投資。

回到紮好獨立音樂的基礎上,我自己稍微依當天的言論做了一些整理。如果今天我們想要使它健全地成長,什麼會是關鍵?
  • 展演場地 - 良好的設備、合適的法令與開放經營權
  • 內容 - 培育機關、展演活動與競賽活動能提供內容的篩選與提升
  • 公共媒體 - 有別於現有「商業媒體」的另一種客觀、社會可決定內容的媒體
  • 基礎教育 - 學校的教育必須使我們成為「完全獨立的人」,使接觸獨立音樂的人們有能力決定自己的方向,找到使自己的音樂能力繼續發展的機會
其中我最感興趣的當然是「公共媒體」的效果,因為這也就是網際網路可以(也擅長)達到的效果之一。想想bbs,想想blog,這些應用的出現為整個社會帶來最大的衝擊,不就是讓基層的聲音有了輸出管道?它們帶來的「一場前所未有的資訊反向流動」(《數位時代 2005.6》)既然有機會推翻你學的傳播理論,就表示它們有潛力成為新一代「另類媒體」。我所說的「另類」,當然是指它有機會成為人們資訊來源的另一項選擇(alternative)。


所以,打造一個非商業取向的音樂資訊交流平台,或許能夠滿足現在台灣獨立音樂所缺乏的關鍵因素?

可能。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其他因素的力量。

而無論推行的是「音樂文化普通法」還是「特別法」,也只有在找出這個產業的基礎上最需要的關鍵是什麼之後,才談得上法令條文該怎麼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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